法律对要约撤回有哪些规定?


要约撤回是一个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撤回就是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取消这个要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也就是说,要约人如果想要撤回要约,必须要让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比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一份购买货物的要约,在信件还未到达乙时,甲又通过更快速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向乙发出撤回该要约的通知,只要该撤回通知先于信件到达乙或者和信件同时到达乙,那么这个要约就被成功撤回了。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在要约还没有生效的时候,赋予要约人一定的自由,让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因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还没有基于该要约产生合理的信赖,所以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但是,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就已经生效,此时要约人就不能再撤回要约了,而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要约的撤销。不过,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是不同的概念,撤销要约是在要约生效之后进行的,并且法律对撤销要约有更严格的限制。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就不得撤销。 总之,对于要约撤回,关键在于把握好时间节点,即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这样才能确保要约人合法有效地撤回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