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结案有哪些法条?


在我国,行政案件结案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条以及它们的适用情况。 首先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是处理行政案件程序的重要依据。该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了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几种情形,例如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因为主体不存在了,案件就无法再继续调查下去,自然就会终止;没有违法事实的,也就是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那么案件也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再追究;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形时,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终止调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是行政案件处理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一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说明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这涉及到证据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重要方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也会影响行政案件的最终结案情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也有相关规定。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结案。同时,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完毕的,案件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结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