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止调查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现在案件好像暂停调查了。我不太清楚行政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后又有哪些后续的处理规定,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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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止调查是指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情形,暂时停止调查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一)违法行为人不明的;(二)违法行为人逃跑,下落不明的;(三)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办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办结的;(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这里的违法行为人不明,简单来说就是目前还不知道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人逃跑且找不到人,调查工作没办法继续推进,就需要先中止。而当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依赖于另一个还没办完的案件时,也得先暂停。 行政案件中止调查后,在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就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同时,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就是说,等能继续调查的时候,接着之前的进度来,之前因为中止耽误的时间不会算在整个办案的时间里面。另外,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经批准后会终止调查,这和中止调查是不同的概念。终止调查意味着这个案件就不再继续往下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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