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可依靠哪些法律依据?


在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时,有多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可供依靠。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大法,为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提供了基础规则。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侵权责任编是重要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如果施工方操作不当,导致相邻合法建筑受损,那么施工方就存在过错,受损方有权依据此条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为确定索赔金额提供了计算标准。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主要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活动,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索赔纠纷中,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依据此条拆除违章建筑而引发的纠纷,那么该条规定可以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行政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违章建筑时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依据此条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国家赔偿。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和索赔纠纷作出具体规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些地方性规定在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实际处理纠纷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断和处理。总之,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依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