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些情形体现了取保候审制度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道主义关怀。比如,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继续羁押可能会危及他的生命健康,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就可以取保候审。 其次,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保证人方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关于保证金,其数额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最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