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必须同时承接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在处理一些业务时,涉及到债权债务承接的问题。听说有债权债务必须同时承接的情况,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里,关于债权债务必须同时承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能给我详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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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债权债务同时承接通常指的是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其中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况。 从法定概括承受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例如,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C公司,那么A公司和B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就由C公司一并承接。这里体现了债权债务的法定同时承接,是因为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规定了在企业合并这种情况下,新的主体要概括承受原主体的债权债务。 另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比如,D公司分立成E公司和F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D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就由E公司和F公司共同连带承担,这也是法定的债权债务同时承接的情形。 在约定概括承受方面,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当合同双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就可以实现债权债务的同时转让。不过这种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债务必须同时承接的情况,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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