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内容有哪些?


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有诸多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意味着当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时,就可能构成诈骗罪,不同的数额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例如,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能将诈骗五千元认定为“数额较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三千元可能就达到了标准。 其次,对于诈骗罪的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数额因素外,还会考虑诈骗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比如,通过网络手段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导致老年人生活陷入困境,即使诈骗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严重情节。 再者,在共同犯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通常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关于诈骗未遂的情况。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最后,关于退赃退赔的问题。犯罪分子如果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一种肯定和鼓励,也有助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例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案发后主动将诈骗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并真诚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