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看看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首先,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事项的约定;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且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其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享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再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另外,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后,关于入伙和退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有自愿退伙、法定退伙等情形。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