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给予军人一定特殊权益保障,以体现对军人职业的尊重和支持,下面从结婚、离婚等方面详细介绍。 在结婚方面,军人作为国家特殊群体,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其婚姻不仅涉及个人幸福,还关乎国家军事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军人结婚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此外,军队严禁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允许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在离婚方面,法律对军人权益的保护更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长期服役可能无法像普通人一样给予配偶和家庭足够的陪伴与照顾。所以法律通过限制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为军人的婚姻家庭提供了相对稳定的保障。“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无需征得军人同意。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