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在起诉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管辖法院的确定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地域管辖主要解决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而级别管辖则决定了案件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诉讼中,被告可能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东。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股东如果是公民,其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起诉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不完全等同于上述列举的纠纷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案件与公司密切相关,通常也会倾向于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公司住所地法院更便于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据,也有利于后续判决的执行。 关于级别管辖,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起诉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案件,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