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在了解诉讼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诉讼时效之前,我们先来弄清楚这两个程序的含义。诉讼一般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的流程比较完整、规范,包含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多个环节,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简易程序则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相较于一般程序,它更加简便、快捷。 关于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无论是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都是三年。 不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有证据表明自己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按照常理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这时权利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诉讼时效上本身没有区别,只是在案件审理的时间上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