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的利息和滞纳金是怎么规定的?


在租赁合同中,违约的利息和滞纳金的规定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滞纳金”这一概念。滞纳金通常是在行政领域中,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一般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而在民事合同关系里,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关于利息,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利息,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其中可能包括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虽然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不同,但在利息损失主张的原理上有一定的相通性。 再从合同约定角度来说,合同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利息和违约金(相当于所谓的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不过,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认为,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租赁合同中出现违约情况涉及利息和违约金问题时,首先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约定合理合法,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认为约定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