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约定多少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在订立合同时,违约金的约定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合同双方在一方违约时的权益保障。那么,约定多少的违约金才是合法的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违约金的基本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违约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合同双方有自主约定违约金的权利。 然而,这种约定并不是无限制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参考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100万元的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了130万元以上,此时违约方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同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实际损失是100万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有50万元,守约方就有权要求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 此外,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如果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较轻,或者守约方的预期利益较小,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可能也会相应减少。 总之,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违约金过高给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额、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果对违约金的约定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