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被强制破产清算该怎么办?


当集团面临强制破产清算时,不同的利益相关方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应对。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制破产清算的概念。强制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对于集团自身而言,在被强制破产清算时,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集团的财产和经营事务。集团需要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实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对于集团的债权人来说,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而对于集团的员工,他们的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所以员工不用担心自己的工资和相关补偿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员工可以积极关注破产清算的进展,必要时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 整个强制破产清算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并进行调查和清理,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后进行财产分配和破产程序终结。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时间限制。例如,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总之,当集团被强制破产清算时,无论是集团本身、债权人还是员工,都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破产清算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