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根据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医患双方和解,简单来说就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和医疗机构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 关于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三十条指出,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医患双方和解的权利,明确了和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 那么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效力如何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医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如果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如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和解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一旦医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患者和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医院承诺给予患者一定的赔偿,若医院之后反悔不支付赔偿款,患者就可以凭借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赔偿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和解过程中,医院故意隐瞒了一些关键的医疗信息,导致患者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和解协议,那么患者就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