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积案执行和解有什么法律依据?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对于五年积案执行和解,同样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条文明确了执行和解的基本程序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五年积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执行人员会记录下来,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如果之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的判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和解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指出,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这意味着在五年积案执行和解中,双方可以就案件的很多方面进行协商和变更。比如,原本判决要求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双方可以和解为分期支付;原本要求交付特定物品,也可以协商为以其他等价物品替代等。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在五年积案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五年积案执行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同时,要明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