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确定子女抚养权竞争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探讨建立确定子女抚养权竞争机制的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子女抚养权竞争机制。简单来说,这是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时,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确定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条法律规定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竞争机制的核心依据。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倾向于由母亲抚养,这是基于孩子在这个阶段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这里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道德品质等。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条件和教育资源,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在抚养权竞争中就可能更具优势。 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法律强调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的确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该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抚养权竞争中,哪些因素会被法院重点考虑。 综上所述,建立确定子女抚养权竞争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