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起诉了一个人,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想知道法院做出这种判决一般依据的是哪些法律规定,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这些依据,让我清楚自己败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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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不予支持的一种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就可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但甲没有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此时法院就很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让法官确信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会驳回。例如,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其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起诉,且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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