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律师调查令主要有以下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为律师调查令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和律师会面临无法自行获取某些关键证据的情况,比如一些单位保存的特定档案材料等。这时,基于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让律师去收集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和律师在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的救济途径。律师调查令就是这种救济途径的一种具体体现,通过法院的授权,律师能够以更合法、有效的方式去获取那些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了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具体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适用范围、签发程序、调查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律师申请调查令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调查的证据内容、目的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等。这些地方的实施办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使得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律师调查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和律师更好地收集证据,确保司法程序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