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房合同怎样算违约?


在《民法典》里,租房合同违约指的就是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履行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在租房合同里说好的事儿,一方没有做到或者没做好。 比如,出租人方面,像拒不交付租赁房屋、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等行为就算违约。《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没按这些规定做,那就是违约了。 从承租人角度看,拒不支付租金、不按照预定妥善保管房屋等也属于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概念: 继续履行:就是违约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自己该做的事情。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对损坏的租赁物进行维修等方式弥补违约造成的影响。 赔偿损失:违约方用金钱等方式补偿对方因自己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里事先约定好的,一方违约时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