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怎样才算房东违约?
我最近在租房,签合同的时候比较担心房东违约给自己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到底哪些情况能认定是房东违约呢?主要是想心里有个底,清楚知道哪些行为属于房东违约,这样也好提前在合同里做好约定,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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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中,以下这些情况通常算房东违约: 首先,未按约定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承租人使用。打个比方,合同约定好某个具体日期交房,但房东到了那天却没有把房子交给你使用,这就是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其次,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没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从而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比如合同约定房屋要配备完好的家电,但交房时家电都是坏的,或者房子出现严重漏水等影响居住安全的问题,房东却不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房东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例如房东要卖房,没有提前告知你,也没有给你优先购买的机会,这就损害了你的权益。 另外,如果房东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租赁期内,房东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也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遇到房东违约的情况,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房东赔偿。 相关概念: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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