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租赁合同违约的实际损失?
我最近遇到了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况,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一些损失,可我不知道这些损失该怎么算才符合法律规定。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到底怎样去界定这个实际损失,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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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租赁合同违约实际损失的界定,首先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合同里对违约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或者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要是没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面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这个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可能的实际损失,一方面是承租人退租导致剩余租期内租金的损失,这属于直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房屋重新出租会产生一定的空置期,这段时间的租金损失以及为了再次出租房屋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中介费等),这些如果是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到的,也可以作为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另外,关于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关系,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概念: 实际损失:指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自己现实中实实在在遭受的经济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按照正常情况能够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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