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的租赁合同会自动解除吗
我最近遇到了租赁合同方面的困扰。我签的租赁合同好像因为一些原因被认定无效了,我就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无效的租赁合同是不是会自动解除啊?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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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无效的租赁合同并不会自动解除。首先来解释两个法律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没存在过一样;而合同解除是针对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让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无效的租赁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产生法律效果,既然它从来就没有产生过有效的法律拘束力,自然也就不存在“解除”一说。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等方式。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满足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这些都是针对有效的租赁合同而言的。无效的租赁合同,无需也不能通过这些解除方式来处理。 举个例子,比如甲将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个租赁合同因为房屋产权问题是无效的。它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乙不用再去进行什么解除合同的操作,双方需要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来处理后续事宜,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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