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中首封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在一场债务纠纷里申请了对被告财产的首封。现在进入执行阶段,有其他债权人也来要求分配财产。我不太清楚,我作为首封人,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能优先受偿这些被查封的财产啊?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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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封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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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首封人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这表明,如果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首封法院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此时首封人可以相对优先。 然而,如果存在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会优先于首封的普通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即使是首封,如果存在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首封人也不能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执行中首封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根据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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