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和轮候查封的财产该怎么分配?


在法律中,首封是指第一个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的行为,轮候查封则是在首封之后,其他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的查封,这些查封按照先后顺序排列,当前一个查封解除后,后一个查封自动生效。 对于首封和轮候查封的财产分配,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首封法院会对查封财产进行统一分配,一般是先支付执行费用、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然后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一般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分配;若未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是首封债权人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