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保全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有个涉及财产保全的官司,法院已经对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在有好几个债权人都盯着这笔财产,我想知道被保全财产在清偿的时候是按照什么顺序来的,是先保全的先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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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被保全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所说的执行措施就包括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先进行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其次,如果被保全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另外,当存在担保物权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等,他们的债权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获得清偿,不受财产保全先后顺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被保全财产的清偿顺序要根据被保全人的主体性质、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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