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制执行和保全哪个具有优先性?

我涉及一个债务纠纷案件,对方名下有财产。我这边申请了财产保全,同时还有其他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对该债务人强制执行。我现在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和保全谁会优先得到处理,能保障我的债权优先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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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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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强制执行和保全谁优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强制执行和保全这两个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担心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先把财产控制起来。而强制执行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一般情况下,保全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强调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非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的,会优先获得执行财产的分配。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同时对保全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债权人就具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强制执行和保全谁优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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