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担保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胜诉了,现在进入执行阶段,对方有抵押物、质押物等多种担保财产。我不太清楚法院执行这些担保财产时,会按照什么顺序来,是先执行哪个后执行哪个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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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顺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担保财产的顺序是一个涉及到债权实现的重要问题。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存在多个担保财产,在执行时,通常会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财产。如果是多个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实现债权,比如优先执行变现容易、价值较高的担保财产。不过,如果有登记的担保物权,一般会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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