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打官司申请了财产保全,交了保全费。现在官司打赢了,我想让败诉方承担保全费,但对方不愿意。我想知道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法律依据能支持我让对方承担这笔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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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保全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申请保全措施是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费用的,这个费用就是保全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里的诉讼费用就包含了保全费。 同时,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保全费属于申请费的一种,按照上述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保全费自然也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书中明确保全费的承担方。如果胜诉方已经预先缴纳了保全费,在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可以依据判决书要求败诉方支付该费用。若败诉方拒绝支付,胜诉方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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