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基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基数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加班基数。加班基数就是用来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根据这个基数,按照不同的加班情况,算出我们应该拿到的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在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虽然这里提到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因为实际工资能更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收入水平。例如,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这些都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在计算加班费时,都应该纳入考虑范围。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基数,且该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可以按照约定的基数计算加班费。但如果约定的基数明显不合理,严重低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