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二次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手里有套安置房,之前住过一段时间,现在想把它二次转让出去,但不清楚这样做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也担心转让过程不合法会产生纠纷,所以想问问安置房二次转让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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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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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二次转让是指在安置房的原受让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再次将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要探讨其法律依据,需从多个方面来了解。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层面来看,它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其中的物权编保障了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对于安置房,原受让人在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民法典中所有权人的权利规定,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次转让就是处分权的一种体现。只要转让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等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与安置房二次转让密切相关。该法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安置房,如果已经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就可以进行转让。比如,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当然,各地对于安置房可能有更细致的规定,有些地方会要求安置房需居住满一定年限,如5年,才能上市交易,这也是为了保障安置房的分配初衷和市场的稳定。 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安置房二次转让后,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只有完成了合法的登记手续,受让人才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就保证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使得房屋产权的变更有了官方的记录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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