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质押股权还有表决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探讨被质押股权是否还有表决权以及其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股权质押和表决权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而表决权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质押后股东就丧失了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主要依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并且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是与股东身份紧密相连的。 股权质押只是股东将其股权的交换价值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并不涉及股东身份的变更。在质押期间,股东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因为股权质押而失去股东资格。所以,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原则上也不会因为股权质押而丧失。 不过,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质押后表决权的行使作出特殊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质押股权后就不能再行使表决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安排。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股东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股东在质押期间放弃表决权,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股东也应当遵守该约定。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被质押股权原则上是有表决权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对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和质押合同的相关条款,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