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的时候,听说了债权凭证制度。不太明白这个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清楚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哪些条文或者规定支撑着债权凭证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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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向债权人发放的一种书面凭证。这一凭证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当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依此凭证再次申请执行。 从法律角度看,债权凭证制度虽然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衍生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符合上述情形,但又不完全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债权凭证制度就起到了一种变通的作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中止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实际上是对中止执行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当债权人拿到债权凭证后,就相当于法院对其债权进行了一种确认,并且保留了其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说,债权凭证制度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它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债权不至于因为一时无法执行而消灭,又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继续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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