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问题时,听说有债权凭证制度。不太清楚这个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在涉及债权债务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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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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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就像是债权人手中的一张‘借条’,只不过这张‘借条’是经过法院确认的。它证明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凭借这个凭证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专门立法,但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应用,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以下相关法律规定中探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而债权凭证制度正是在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变通方式。当出现上述类似执行困难的情形时,法院可以通过发放债权凭证,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也为债权凭证制度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规定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其中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这与债权凭证制度中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相契合。 债权凭证制度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它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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