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留置权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就自动享有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这体现在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留置权也不能成立;留置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主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未支付修理费,甲对汽车享有留置权。若甲将其对乙的修理费债权转让给丙,那么丙在受让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对该汽车的留置权。 再者,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动产,而不是仅及于部分动产。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即使债权部分受偿或部分消灭,留置权人仍可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比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留置了甲价值15万元的货物,在甲偿还了5万元货款后,乙仍可对剩余的10万元债权就全部15万元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最后,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财产的代位物。当留置财产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代位物,继续担保债权的实现。例如,留置的汽车因交通事故获得了保险赔偿金,该保险赔偿金就应作为留置财产的代位物,继续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