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先履行义务,但我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能没法履行后面的义务。我想知道,要符合什么样的法定条件,我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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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在双务合同中保障先履行义务一方权益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里,有一方要先履行义务,要是他发现后履行义务的那一方可能没法履行合同,他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企业大量亏损、资不抵债,或者面临重大的诉讼纠纷可能导致其资产被冻结等情况。这就表明对方在经济上出现了严重问题,很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些企业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把资金从企业中抽走。一旦有这种情况,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有理由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市场上的信用和声誉。如果对方在商业活动中经常违约、欺诈,或者有其他不良记录,这就说明他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 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前面列举的情况外,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况,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中止履行,可能会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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