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撤销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婚姻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人身关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双方从法律意义上从来没有成为过夫妻。双方各自恢复单身状态,可以再次与他人结婚。而且,在被撤销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其次是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时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所说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是指双方在婚姻被认定为可撤销后,回溯到开始同居时所获得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义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予以倾斜。
再者是子女抚养方面。婚姻被撤销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 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后,关于损害赔偿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在导致婚姻被撤销的过程中,一方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胁迫对方结婚等,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为治疗疾病支出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婚姻被撤销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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