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在探讨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首先,从人身关系方面来看。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他们之间不存在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等权利和义务。例如,在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一方不能再以配偶身份要求另一方扶养,也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表明,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并非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进行判决。比如,在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属于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这一方的利益。 再者,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意味着,虽然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受影响。父母双方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后,关于损害赔偿。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救济措施。比如,在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会在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