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拆迁有哪些程序?


合法的拆迁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是规划与计划阶段。当地政府要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建设基础设施、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制定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还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该条规定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这些规划和计划要求。 其次是征收决定环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后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一系列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有详细说明。 再者是补偿安置阶段。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相关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最后是搬迁阶段。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内容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