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破产受理是破产程序启动的重要标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其次,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被保全的相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要统一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再者,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 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此规定见《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最后,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为了便于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纠纷进行统一处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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