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这两种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之时,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同样适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等规定。不过,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有行使期限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几种情形,比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明显的区别。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