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和管辖有什么关系?


要理解庇护和管辖的关系,首先需要分别明确这两个概念。庇护指的是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这体现了国家主权中的属地优越权,也就是国家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对外国的公民进行庇护。管辖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类型。属地管辖是基于领土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是根据国籍原则,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享有管辖权;保护管辖是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普遍管辖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如海盗、贩卖奴隶、战争罪等,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哪里,也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各国都有权进行管辖。 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区别在于,庇护是国家给予外国人保护的一种行为,重点在于对特定个人的接纳和保护;而管辖侧重于国家对其领域内或具有特定联系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裁判。两者可能会产生冲突。当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庇护时,可能会与其他国家依据管辖原则主张的管辖权产生矛盾。例如,A国公民在B国犯罪后逃到C国,B国基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求C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受审,而C国若给予该犯罪嫌疑人庇护,就会与B国的管辖权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的解决通常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国际法上,国家有庇护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不将庇护用于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而在国家之间,常常通过签订引渡条约等方式来协调管辖和庇护的关系,以确保犯罪行为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同时也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就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处理引渡等涉及管辖和庇护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