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的抵押权登记还不具备条件时,先进行预告登记来保障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保全效力。这意味着通过预告登记,使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比如在房屋抵押的情形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保障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 其次是顺位保证效力。预告登记在保全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的同时,还保全了请求权人取得权利的有利顺位,使得其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也就是说,当正式进行抵押权登记时,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在预告登记之后进行登记的其他权利。例如,甲对某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后乙又对该房屋办理了其他权利的登记,当甲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时,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权利。 再者是破产保护效力。在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这是因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预告登记一定的效力,那么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比如抵押人破产时,其财产要进行清算分配,此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可以优先受偿,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总之,抵押权预告登记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