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应?


在探讨回复要约的法律效应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建议,这个建议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表达了只要对方同意,自己就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 当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进行回复时,根据回复的内容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应。如果回复是完全同意要约中的所有条款,这种回复就被称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通常就成立了。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一台电脑,乙回复说“我同意以5000元购买这台电脑”,此时乙的回复就是承诺,合同成立,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回复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那么这种回复就不能被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以5000元卖电脑的要约,乙回复说“我同意买这台电脑,但价格得是4500元”,乙的这个回复就对价格这一关键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新要约,此时甲就变成了新要约的受要约人,他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这个新要约。 另外,如果回复只是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回复视为承诺。非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一些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的修改,比如对合同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等。 总之,回复要约的法律效应取决于回复的具体内容,它可能导致合同成立,也可能产生新的要约,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