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而第三人债权则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属于第三方的债权。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其效力主要约束夫妻双方。然而,当离婚协议中涉及第三人债权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书面形式,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对于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首先要看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债权是虚构的,那么该确认行为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若债权真实存在,接下来就要看第三人是否知晓并同意该确认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第三人知晓并同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其债权的确认,那么这份确认在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男方欠第三人一笔借款,由女方负责偿还。第三人得知后表示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确认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女方不按照协议偿还借款,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和相关证据向女方主张权利。 相反,如果第三人并不知晓或者不同意该确认,那么该确认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因为第三人没有参与到这份约定中,不能对其设定义务。夫妻双方之间关于第三人债权的确认,只能视为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真实权利。 此外,还需要考虑债权的合法性。如果该债权是基于违法活动产生的,比如赌博债务等,那么即使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确认,也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保护非法债权。 总之,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关键在于债权的真实性、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的合法性等。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