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效力?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对方发了个合作意向书,有人说这可能是要约。我不太懂,想知道要约到底有啥法律特征,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要是我不小心构成要约,会有啥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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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尤其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要约的法律特征与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来看要约的法律特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从法律特征上来说,它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要约人是特定的,一般是订立合同的一方,而受要约人也通常是明确的,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特定的一群人。比如商家向老客户发送的商品促销信息,商家就是要约人,老客户就是受要约人。 其次,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和受要约人达成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询问价格或者提供一些初步的信息,而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那就不能算是要约。例如,甲问乙某商品多少钱,这只是单纯的询价,不是要约;而乙回复甲以一定价格出售该商品,并希望甲购买,这就可能构成要约。 再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里的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能够成立。比如一份房屋买卖要约,需要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接下来,我们谈谈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上。对于要约人来说,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对于受要约人而言,要约赋予了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承诺或者拒绝。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承诺,一般情况下属于新的要约,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综上所述,要约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是保障合同顺利订立和履行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行为,了解这些内容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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