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我和别人签订了一份行纪合同,但不太清楚这种合同有啥法律特征。合同里约定对方以自己名义帮我卖一批货物,我付报酬。我想知道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有啥特点,和普通合同有啥不一样,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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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法律特征。 首先,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这意味着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例如,甲委托乙行纪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乙行纪公司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合同主体是乙和丙,而不是甲和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这里的贸易活动通常是指动产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并非一般的劳务,而是与商品交易相关的特定行为。比如,为委托人购买或者销售特定的商品等。 再者,行纪人有介入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也就是说,在行纪人执行委托任务时,如果交易的商品有市场定价,在委托人没有禁止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交易的相对方。例如,甲委托乙行纪公司购买某种市场定价明确的商品,乙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自己将商品卖给甲。 另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这是因为行纪合同的报酬通常已经包含了行纪人处理事务的成本。《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行纪人对委托物有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如果因行纪人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灭失的,行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委托人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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