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姓名权具有专有性。姓名是用以区别不同自然人的文字符号,每个人的姓名都是特定的,代表着独一无二的个体。就好比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特定指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表明姓名权是专属于特定自然人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姓名。例如,明星的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如果商家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宣传,就侵犯了该明星的姓名权。 其次,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姓名权主要体现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是其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姓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明星代言广告获取报酬,但这种经济利益并非姓名权本身所固有,而是基于姓名权的商业利用所产生的。《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也体现了其非财产性的特点。 再者,姓名权具有法定性。姓名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都由法律加以规定。自然人出生后,一般由其父母等亲属为其命名,并进行户籍登记,从而取得姓名权。在行使姓名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最后,姓名权具有可变更性。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是因为随着自然人的成长、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可能会有变更姓名的需求。但是,变更姓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常需要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自然人变更姓名的权利,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