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有哪些法律特征?


财产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将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首先,财产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就是生命的终结,而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二)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后,才会产生财产继承的问题。 其次,财产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再者,财产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有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但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可以继承。 另外,财产继承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同时,也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后,财产继承可以基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进行。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效力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