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公司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就拍卖、变卖该股份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签订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法律特征。 首先,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股份质押合同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也就是说,它不能独立存在,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股份质押合同也随之无效。例如,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张三以自己在某公司的股份为该借款设定质押。若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那么股份质押合同也会无效。这一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具有不可分性。股份质押合同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股份的全部,不因部分股份的灭失或部分债务的清偿而受影响。即使债务人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股份行使质权。比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A公司以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份质押给B银行。当A公司偿还了50万借款后,B银行依然有权对A公司质押的50%的C公司股份行使质权。这一特征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的完全实现。 再者,具有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质押的股份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例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份质押给丙银行,后乙公司因被其他公司收购,甲公司获得了一笔收购款。此时,丙银行的质权就及于这笔收购款。这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最后,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股份质押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股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比如,丁公司以其持有的戊公司股份质押给己银行,同时丁公司还对庚公司负有债务。当丁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己银行可以就质押的戊公司股份优先受偿,而庚公司只能在己银行受偿后,就剩余财产受偿。这一特征充分体现了质押权的担保功能,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的这些法律特征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债权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